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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根据《规则》将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落到实处
        全面有效陈述 加强监督管理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发布时间:2023-02-20 09:39

        《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派出机关应当每年组织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责述廉。这既是加强对派驻机构监督的有效途径,传导压力、督促监督责任落实的重要方法,也是对全面从严治党的一次集中“检阅”。实践中,有些述责述廉工作流于形式,存在重点不突出,述不清、述不准、不全面等问题,我们认为,做好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需要把握以下几方面。

          全面准确把握内容,突出述责述廉重点。一是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在具体述责时,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首要、着重陈述的是派驻机构履行监督这项基本职责的情况。从监督内容来看,核心是政治监督,主要对象是“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述责时要聚焦政治监督重点,述清督促驻在单位在践行“两个维护”上作示范、树标杆的情况。同时,还要述清派驻机构如何把握日常监督的抓手,用足用好用活9种监督方式,真正将监督融入日常,实现政治监督的具体化、精准化、常态化。办案是最严厉最有效的监督方式,也是派驻机构的重要职责。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要述清如何通过有力有效的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强化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确保监督效果。二是自身建设的情况。自身建设是述责和述廉内容的有机统一。从述责方面来看,应突出以下几项内容,即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不断提升能力水平;问题发现、线索处置、立案审批、措施使用、案件审理、党纪政务处分、问责等内容健全台账、细化标准;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内控机制等情况。从述廉方面来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既要对其本人及所在派驻机构干部队伍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述廉,述清是否存在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或反映,是否查处过有关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等;也要围绕派驻机构内部如何加强监督管理,严格要求、规范干部言行举止,自觉接受监督情况进行说明。除前述重点履职内容外,还要对《规则》规定的派驻机构其他职责进行述责,做到全面履职全面述责。比如,支持督促推动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加强各项监督统筹衔接的情况,加强对驻在单位内设纪检机构及直属单位纪检机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的情况等。

          结合驻在单位特点,有针对性述责述廉。派驻机构强化政治监督,首先就要把握好驻在单位特点和实际,其行业性、领域性、区域性等特征,明确被监督单位在党和国家治理体系中的特殊重要位置。因此,述责述廉时要述清如何针对驻在单位的特点和实际进行监督、履行职责。如驻在单位为金融企业时,应当结合金融企业工作特点,就督促企业坚决维护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方面,以及监督检查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等任务落实方面陈述履职情况。

          加强监督管理、完善考核制度。派出机关要通过考核、有关部门日常督促、指导等方式推动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述责述廉工作落到实处。从考核措施来说,一是要抓住考核重点。关键看是否发挥好政治监督作用,以实际行动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重点考核派驻机构是否严格履行请示报告报备等程序要求,如是否按要求每年向派出机关提交对驻在单位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等方面分析的专题报告等。二是要完善考核方式。注重区分派驻机构驻在单位的不同领域、不同特点,结合派驻机构的职责特点(如纪检监察工委与其他派驻机构履行职责相比,还需履行对其他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的审理职能)采取分类考核方式,全面提升考核质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结果真实准确。三是要充分了解核实述责述廉内容。派出机关应当提前审核述责述廉报告,采取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多侧面了解核实有关情况。同时,注重听取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和有关方面(如邀请特约监察员代表列席会议)的意见,既要听取派驻机构履职情况,又要听取其对派驻机构工作的意见建议,将其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四是要注重考核结果的运用。派出机关可将对派驻机构的考核与对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紧密结合、同步实施,考核结果作为派驻机构及其干部评先评优、奖励惩处、薪酬兑现的重要依据;对于考核结果较差的,应进行约谈、通报批评等,防止履职不力、述责述廉流于形式。考核结果既要肯定成绩和优点,也要指出问题和不足、督促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